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司法局、发改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等18个行政机关,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行政行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协作配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全省检察机关同多个行政机关就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会签印发的首个规范性文件,旨在加强行政行为监督,密切检察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促进行政机关正确履职、严格执法,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更好助推全市经济社会现代化进程。《办法》的出台,建立了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各机关间协作互动的长效机制,为提高司法执法水平、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合力提供了制度支撑。
《办法》指出,要坚持公平公正、依法履职、平等保护、能动服务、协作配合、多赢共赢等原则,加强交流沟通,共同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合力和优化营商环境效果。各机关要强化法治意识、服务意识,依法规范司法执法,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决定。
《办法》确定了行政机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职责。行政机关要全面准确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减税降费、刺激经济社会发展等一系列有利于市场经营活动的优惠政策。按照政府要求,积极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精减审批监管环节手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行政效率,便利营商活动,激发市场活力。同时,还明确了每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
《办法》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检察机关要按照法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市委若干措施,以及《张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定》等文件规定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好司法保障。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侵犯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损害营商环境的,可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改正。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办法》建立了五项协作配合机制。信息通报机制: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每半年互相通报一次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执法案件、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情况。联席会议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就协作配合、依法行政、提高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等方面进行研究。协调配合机制:各机关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沟通,不断提高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合力。行政机关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行为监督工作。交流研讨机制:各机关定期不定期开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行政执法交流研讨活动,相互学习借鉴,共同促进提高。行政机关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参加重大执法检查、年度案件评查等活动。线索移送机制:涉及营商环境的案件线索,行政机关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以移送有监管职权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发现相关案件需要行政机关处理的,可以移送相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违法案件线索,应当移送检察机关。
另外,还成立了规范行政行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其他行政机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机关负责营商环境工作的内设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在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抓好《办法》的具体执行落实提供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