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25年3月22日,新坝镇楼庄村雇佣周某某驾驶的装载机在楼庄三社实施高标准农田项目,装载机途经郑某某晒场时,遭郑某某阻拦,阻拦过程中造成郑某某受伤,郑某某于3月23日到高台县人民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后郑某某之子邢某某与周某某等人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遂报警,经处警民警调解,双方仍未达成协议,新坝派出所通过“警调对接”移交单将此案移交新坝镇综治中心。
调解过程
接到“警调对接”移交单后,新坝镇综治中心迅速行动,积极组织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工作人员深入当事人家中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得知,2024年10月,我镇楼庄村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5年3月22日,由周某某驾驶装载机负责平整施工过程中剩下的路段及沟渠,在平整路面过程中,因施工方周某某需驾驶装载机沿郑某某晒场边上驶过,行进过程中不慎将郑某某堆放在晒场边上的柴草刮倒,郑某某发现后随即进行阻拦,在言语阻拦未果后,趴倒在装载机铲斗内,周某某驾驶装载机将郑某某从铲斗内倒至路面,郑某某于次日到高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5年4月10日,新坝镇综治中心接到当事人郑某某出院的消息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及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高标准农田实施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经过数小时的不懈努力,调解员以法引导、以情感化、以理说服,并通过“面对面”谈,“背靠背”劝的方式,成功疏解了双方当事人心结,消除了对立情绪,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周某某向郑某某支付医药费等5000元并向其道歉,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一场可能激化的矛盾在村委会得到了圆满解决,表示将不再为此事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企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启示
本案通过“警调对接”机制,实现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多部门协同介入,充分发挥了基层治理体系的联动效能。在派出所初次调解未果后,综治中心迅速介入调查并组织专业调解,体现了“前端预警—中端联动—后端化解”的闭环治理模式,有效防止矛盾升级为治安或刑事案件。
本案中5000元赔偿的实质化解,远优于诉讼或行政处罚可能引发的长期对立。综治中心通过柔性调解,既保障了村民合法权益,又维护了重点项目的推进,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这印证了基层调解在化解民生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不可替代性。
乡村振兴进程中,类似工程引发的摩擦可能增多。本案例证明,建立高效协同的调解网络、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前置风险防控措施,是基层实现“矛盾不上交”的核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