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
2025年4月,高台县罗城镇某村村民王某在自家后院启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架设安装工程。施工期间,邻居王某银察觉王某架设的光伏板严重影响自家院子采光,多次上门交涉,双方各执一词,矛盾逐渐激化。
调解过程
村网格员雷某日常巡查时,发现王某后院施工现场剑拔弩张。网格员雷某迅速展开调解工作。他苦口婆心地劝说双方,作为邻里邻居,应当以和为贵,互相体谅。然而,双方争议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网格员将此纠纷上报村调委会,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现场,王某坚称:“光伏发电设备建在我房顶上,没有超出范围,不存在给邻居遮阴的问题,不可能拆除。”王某银则反驳道:“我家房屋修建在先,他的建设项目在后,他从中获利,却影响了我的利益,必须拆除。”由于双方争议焦点难以调和,村调委会未能促成协议,遂及时将纠纷上报至镇综治中心。
罗城镇综治中心接到调处请求后立即启动联动化解机制。调解人员连续多次下村,深入了解案情细节,广泛征求村上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组织专业人员研究解决方案,精准总结双方矛盾症结。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以“本案涉及建筑物相邻关系中的采光和日照权问题,新建建筑是否对原建筑构成采光、日照不利影响的程度”以及“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两大要点为突破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288条、第293条相关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耐心解释法律条文,分析利害关系。经过反复沟通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王某第四排16块光伏板不再架设,第三排自西向东拆除9块光伏板;同时明确约定,若王某违约,每安装1块光伏板需承担1万元违约金,并限期拆除。协议达成后,镇综治中心持续跟进协议履行情况,确保王某按约定拆除和停止架设光伏板。后续还定期进行回访,了解双方对调解结果的满意度,以及邻里关系的恢复情况,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乡村社会环境。
案例调处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权利人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此条文赋予了王某银在采光权受到妨害时,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强调了相邻双方在处理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调解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明确规定了建筑物建设不得妨害相邻建筑的采光等权益,直接对应本案的争议焦点。
案例评析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本案中,王某在安装光伏板时,未能充分考虑相邻方王某银的采光权益,违反了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不动产时,应为邻里生活提供必要的方便,接受一定的限制。和谐的邻里关系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在改造装修房屋、安装房屋设施前,应与邻里充分协商沟通,尽量避免对邻居生活造成妨害。一旦产生不利影响后,也应及时排除妨碍,积极维护和谐、安宁的邻里生活环境。此次“四级七天”调解法的成功运用,通过网格员、村调委会、镇综治中心等多级力量联动,在规定时间内高效化解矛盾,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邻里和睦,为处理类似相邻关系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