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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一案例入选《甘肃省典型洗钱犯罪案例汇编》

来源:张掖检察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5-01-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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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甘肃省典型洗钱犯罪案例汇编》,肃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吕某某等2人洗钱案入选。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受其“上线”指使,通过网络购买他人手机SIM卡,并将号码提供给“上线”,收取多部涉诈手机帮助其销赃,其中包括被害人董某被诈骗分子利用网络冒用信用卡在电商平台购买的两部手机,数额1.84万元。期间,吕某某与黄某某取得联系后,吕某某指使黄某某向吕某某提供从他人处购买的多个手机SIM卡,以收取赃物,同时其“上线”诈骗分子冒用被害人信用卡在电商平台消费,填写虚假的收货人姓名、地址及黄某某持有的手机号码,将赃物直接快递给黄某某,黄某某变卖后进行流转洗钱。后黄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手机市场销赃手机多部、金条若干,数额141.72万元,销赃后黄某某扣除佣金后再按照吕某某要求将赃款转移,销赃手机中包括被害人韩某等人被诈骗分子利用网络冒用信用卡在电商平台购买的手机15部,数额6.12万元。

裁判结果       

肃南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分析研判案件定性,依法改变侦查机关定性,围绕洗钱犯罪事实引导继续侦查,补强证据体系。该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宣判,吕某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伙同他人将金融诈骗犯罪所得转换为现金后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黄某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伙同他人将金融诈骗犯罪所得转换为现金后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洗钱手法       

上游犯罪通过网络诈骗,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冒用他人信用卡信息在电商平台消费,吕某某、黄某某购买多个手机SIM卡,为上游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提供收货地址、手机号码,收取赃物并进行销赃,提取佣金后将洗白后的赃款转移。

成案要点      

本案是在电信诈骗活动中产生的信用卡诈骗,后续引发的洗钱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其属于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中金融诈骗犯罪的范畴。本案中,吕某某、黄某某为上游金融诈骗犯罪所得提供收货地址、电话等方式,收取赃物,并进行销赃、转移赃款,此行为构成洗钱罪。办案机关在侦办电信诈骗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查明是否存在涉及信用卡诈骗等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吕某某、黄某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伙同他人将金融诈骗犯罪所得转换为现金后转移,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洗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