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调解机制作用 突出调解精准化
加大行政复议“一揽子”调解工作力度,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调解、信访等建立沟通交流和共同研判机制,通过对行政争议进行剥离分析,对引起行政争议密切相关的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构也组织各方一并进行调解,真正做到实质化解争议,实现案结事了;对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不当问题的,通过增强调解工作针对性,促进被申请人主动改正、自我纠错;对因申请人存在误解或者不满情绪引发的争议,耐心做好释法说理和情绪疏导工作。今年以来,全市行政复议机构在案前、案中调解和解行政复议案件37件,占结案数的13.5%。
充分运用案件审理环节 突出调解精细化
在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受理环节,经复议人员积极引导和向当事人释法明理,申请人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不再受理并按规定记录、存档。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环节,通过采取组织听证、听取意见、咨询专家、实地调查等方式,积极开展诉求沟通、法理辨析、情绪疏导,促使各方在调解和解中达成一致,同时,有效利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中的“中止”规定,防止和克服行政复议机构因调解占用案件审理期限而不愿调解的问题。今年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构通过线上、线下共组织听证31次,通过电话、调查等方式听取意见235人次,实地调查34次,专家咨询32次。
充分履行监督职责 突出调解文书执行
紧盯行政复议调解的“最后一公里”,对行政复议调解书明确履行内容的,行政复议机构督促当事人在制发行政复议调解书时履行;即时履行确有困难的,引导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变更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再执行。行政复议机构建立行政复议调解书履行情况跟踪回访制度,在行政复议调解书确定的被申请人履行期限届满时,及时向当事人核对履行情况。对调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及时调撤结案,并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予以纠正。至目前,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和解书及有履行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均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