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掖市人民检察与市中级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团市委、妇联、机关工委会签印发《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为推动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优化未成年人家庭成长环境,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工作指引。
《意见》明确了办案机关在家庭教育指导中的重要地位。办案机关在发现涉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不力的情况,依法责令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指导,对于监护人不愿意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办案机关可以对其训诫,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建议或支持相关个人和组织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权,办案机关还可以将家庭教育效果作为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依据,为监护人依法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设定了必要的强制性。
《意见》明确了家庭教育指导的主要内容。家庭教育指导采取“一站式”贯穿涉未成年人案件全过程,一方面督促监护人学习法律知识和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方法,改善亲子关系,引导监护人改变不当教养方式,另一方面吸纳未成年人共同参与,共同学习有效的沟通方式,养成良好行为习惯,重塑良好家庭关系,实现双向教育。
《意见》规定了家庭教育指导的工作机制。家庭教育指导实行内外双轨机制,办案机关既可以指派具备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资质的干警,参与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也可以联合妇联、教育、关工委,或委托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等制定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并向办案机关提交家庭教育指导评估报告。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信息共享、联合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未成年人保护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意见》特别强调了家庭教育过程中的信息保密要求。受委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依法不得公开或者传播能够识别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身份信息,保护其个人信息、名誉、隐私,人格尊严,听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保障合法权益,避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