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故意伤害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律师代表公开听证后,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惩治犯罪的同时,维护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系某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琐事与被害人朱某发生争吵、撕打,致朱某轻伤二级。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陈某所经营的企业诚信守法,管理规范,作为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陈某对企业经营有方,依法纳税,并无前科劣迹,本案对其从轻处罚可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检察官在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后,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就本案中双方的责任、适用法律以及赔偿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审查了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的自愿性与合法性。最终陈某赔偿了朱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本着化解纠纷、解决矛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对陈某作出刑事和解不起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始终把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注重办案方式方法,努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治服务。本案的成功办理,实现了严格依法办案和维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