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掖检察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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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建章立制工作,近日,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张掖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督查预警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了案件质量督查、预警工作机制,为检察机关正常开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提供了有力的质量保障。
明确督查理念的创新性
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传统上是以案件质量评查为主,以条线办理案件形成的各项业务数据为评价指标,引导、推进各项检察业务的发展。《办法》提出了“三位一体”的整体办案质量观,开展案件质量督查、预警,旨在优化核心数据,促进员额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行职务,保证各类案件的办案质量,提高员额检察办案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进各项检察业务。案件质量督查、预警主要围绕员额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及案件办理终结后,对所办案件的质量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预警,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督查到案、评查到人。通过对案件质量督查、预警,全面反映出办案单位、办案部门、员额检察官“三位一体”的整体办案质量,促进办案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明确督查预警的前置性
传统的案件质量评查是在案件办结之后,通过评查发现办案中存在的质量问题,通过反馈、通报的形式,督促办案单位及案件承办人加以整改,往往具有滞后性。《办法》将案件质量督查、预警前置,在办案过程中通过案件质量督查,及时发出预警,对发现的员额检察官在办案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及不能正确理解、适用法律,造成案件处理不当, 引发重大信访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的案件,由负责案件质量督查、预警的部门及时向市院检务督查处或办案人所在基层院发出专项通报, 通过预警通报,及时提醒办案人准确适用法律。
明确督查覆盖的全面性
《办法》对案件质量督查、预警的范围既体现出对检察机关办理的重点案件的重点督查,同时又体现出对检察机关各业务条线办理案件的全面覆盖。《办法》第八条规定,对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作出不起诉处理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以及不捕、不诉复议复核后改变原决定的案件等九类重点案件进行重点督查的同时,对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办案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提出或支持抗诉,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是否起到监督作用,对检察建议的回复整改是否及时到位等,真正体现督查、预警的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督查到案、预警到人。
明确督查方式的多样性
《办法》规定,案件质量督查预警采取日常办案督查、专项质量督查、跟庭考核督查、年度质量评查四种方式进行,日常办案督查、案管系统流程监控巡查贯穿全部四种督查形态。同时,组成跟庭考核组,对员额检察官出庭的案件进行跟庭考核,不定期选择重大、复杂或多发性、具有一定典型性和示范性的案件,举办全市观摩庭,对公诉人的出庭履职情况进行观摩评议,结合年度案件质量评查,推动检察办案质量的不断提升。
明确督查效果的实用性
督查预警工作的结果,以通报的形式体现。对案管办在日常办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定期向各办案单位(部门)发出督查通报;对案管办在专项质量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专项督查后,及时向存在问题的单位或部门发出专项质量督查通报;对跟庭考核及观摩庭评议后的考核及评议结果,案管办应及时写出考核评议报告,印发办案单位(部门)组织学习;对重点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的专案(专项)质量督查,发现问题应由案管办及时向办案单位(部门)或承办案件的员额检察官发出预警、提醒通报,以便引起办案部门及员额检察官的高度重视,及时发现并纠正,预防质量隐患;对年度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案管办应当在年度质量评查后写出综合评查报告,印发各办案单位和部门进行整改,从而有效地保证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