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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首例附条件不起诉跨省协作考察帮教案件

来源:肃南检察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19-11-2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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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张掖市肃南县人民检察院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达成异地协助监督考察帮教协议,对肃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程某某进行异地协助监督考察帮教。这是肃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附条件不起诉跨省协作考察帮教案件。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程某某现年17岁,2018年8月在陕西省西安市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受犯罪集团成员指使,通过微信发送大量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在虚假的投资平台投资,诈骗被害人财物,涉嫌诈骗罪。案发后,程某某投案自首,主动退赃退赔,并自愿认罪悔罪。综合程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社会调查情况,肃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8日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为6个月。
 
因程某某长期在陕西省西安市居住,为更好落实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工作,在院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支持下,肃南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主动与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未检部门沟通联系,远赴陕西省西安市送达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未央区关爱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的同志就涉罪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监督管理等工作进行了座谈交流,最后,肃南县人民检察院与未央区检察院达成了对程某某的异地监督考察帮教的共识,决定对该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联合考察帮教,以法治教育、定期面谈、公益劳动等多种方式,对其开展为期六个月的教育矫治。
 
此次跨省协作考察帮教是肃南县人民检察院在未检工作方面的一次有益尝试,该院将以此次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异地协作为契机,继续探索和完善涉罪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更充分的法律帮助和法治保障。
 
检察官普法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家庭监管条件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即考察期。如果在考察期内,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监督考察相关规定,未发现法定的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