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新视野
发布时间:2017-12-29
阅读次数:
张掖市临泽县检察院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提高办案质量、促进规范司法,制定出台《临泽县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试行)》,每月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形成常态化工作模式。2016年11月至目前共开展案件质量评查12次,发评查通报12期,已评查各类案件243件,有效增强了干警的执法办案质量意识、规范意识、效率意识,取得了初步成效。
该县检察院建立案件评查常态化机制,确保案件评查质效。该县检察院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任副组长的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领导该县检察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案件质量评查员主要由业务部门的青年干警组成,检察官助理占评查员总数的75%,通过角色转变,将以往的被动评查转变为主动参与评查,大大激发了青年干警的积极性,在参与评查的过程中不断找差距促提高。该县检察院制定出台《临泽县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试行)》。同时,适用省检察院评查标准,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办案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等方面统一适用评查标准和指标。每月评查形成工作常态,要求各部门对当月已办结或生效案件,由办案人装订成卷,自评后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及时送交案管部门组织评查。案管部门对当月案件办理及评查工作进行汇总通报,通报范围包括案件承办人、案件受理日期和办结日期、退查及重报情况、案件评查出的问题,使案件办案数量、效率一目了然,全面改变了以往案件评查工作蒙纱捂面的情况,实现了工作透明化。
为夯实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基础,突出不同环节评查主体作用,构建自下而上的质量评查工作组织架构。该县检察院要求案件承办人为案件质量评查第一责任人开展自查,并对评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分管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对办案人的评查结果应当进行审核和复查,并在《案件质量评查表》上签注意见,对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案件承办人说明情况,做出补正。经过自查的案件,及时报送案管办组织评查员开展集中评查,评查员在接受卷宗后的10个工作日内案件进行评查,逐案逐项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对发现的问题及扣分依据逐条写明,并提出评查意见。设立领导小组审查环节。优秀、良好(一类案件)、合格案件(二类案件)由评查员确定,对重点案件及不合格案件(三类案件)由评查员提出初步评查意见,交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确保评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同时,由该县检察院案管部门设立专职流程监管员,对案件质量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每日进行业务系统网上巡查,做到“三必查”,实现案件评查由事后检查转变为同步跟踪监督,由单一的纸质卷宗评查转变为兼顾网上流程同步评查,避免了“两张皮”现象。重点查看在办业务流程执行是否准确、办案信息是否同步、法律文书是否公开等,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做到即查即改。对案件承办人在送案节点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高检院规定文书格式要求的,提示案件承办人规范制作。一审公诉退查案件必查,对每一退查案件的退查原因和退查时间进行认真审查,防止案件无故退查;快到期案件必查,重点审查案件办理节点是否符合办案进度要求;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必查,重点审查超过法定期限办理的原因,是否办理延期审批手续;有涉案财物案件必查,重点审查案件承办人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该县检察院全面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后的延伸工作,积极构建“评查---反馈---复核”反馈机制,发挥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纠错--问责--引导 ”的作用,强化对评查结果的转化和综合运用。建立整改落实定期“回头看”制度,案件承办人逐案签订案件评查整改责任书,将整改责任落实到每名入额检察官身上。案管部门进行跟踪关注、定期复查,及时督促整改和纠正反馈结果不落实的情况,引导办案人有效避免共性和类似的不规范司法问题发生,为领导决策和业务部门提升办案质量提供依据。在“回头看”过程中,发现案件质量问题整改不及时和不到位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一岗双责”约谈要求,分管检察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被检察长约谈,科长作为第二责任人被分管副检察长约谈,而具体承办人作为具体责任人被纪检组长约谈,压力层层传递,确保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案件评查中评查员未发现的问题,被上级组织评查出来并扣除分值的,对评查员进行责任倒追,并在其业绩考核中相应扣除同等分值,同时对案件承办人扣除双倍分值。案件质量评查及整改结果,记入该县检察院干警目标考核管理和入额检察官业绩考核,作为年度个人评优、晋级、晋职和部门评先的参考依据。对经整改仍然被评为不合格案件的案件承办人,取消案件承办人两年内评优评先资格,对存在执法过错和瑕疵的情况进行追责、问责处理。对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程序规范且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良好的优秀案件及案件分析报告,经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讨论决定后入选该县检察院优秀案例,对案件分析报告一季度进行一次评选,并进行通报表扬。(徐品艺)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news/jcdt/2017/1226/171226164558E84HFF4522739768DJ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