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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及部分分编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聚焦各领域制度优化有针对性新增规定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5-09-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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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草案、生态保护编草案、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二审稿9月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根据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安排,在法典草案初次审议后,将法典草案分拆为若干单元,分别进行审议并修改完善;然后,适时将分拆审议并修改完善的各编草案重新合为一个完整的法典草案进行整体审议。

总则编草案二审稿:充实完善司法保障和生态环保督察等内容

总则编草案二审稿对立法目的作进一步完善,增加“维护生态安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表述。同时,进一步扩展生态环境定义的内涵和外延,增加体现生态系统方面的内容。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充分体现实践成果,草案二审稿对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内容作进一步充实。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原则性规定。同时,进一步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相衔接,增加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内容,规定被督察对象应当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积极配合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收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后,应当组织编制督察整改方案,针对督察反馈问题逐项明确整改实施主体、整改目标、整改时限、重点措施和验收单位。

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了“三水统筹”的规定,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完善了相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生态保护编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规定

生态保护编草案二审稿与现行法及正在制定或修改的法律草案做好衔接,进一步调整、简化、完善。

针对有意见提出,城乡绿化应当选择与当地自然条件相适应的植被,避免选择有害人体健康的树种草种。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城乡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加强监测评估,满足健康、安全、宜居的要求。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规定,例如:为治理地下水超采,应当划定地下水限采区、禁采区;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保障主要农作物灌溉用水;为节约水资源,应当加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

草案二审稿对国家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作了规定。从国家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价值评价、经营开发机制等角度对该规定予以细化,增加规定:国家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完善价值核算办法,促进生态产品价值有效转化;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在自然保护区内可以实行季节性差别管控措施,并增加了高原、西南岩溶地区、荒漠生态系统的针对性规定。

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二审稿:强化废弃物循环利用明确回收利用要求

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整合和提炼关于绿色低碳发展的一般规定,并完善绿色低碳发展相关部门职责,进一步做好法律制度衔接。

草案二审稿强化各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进一步明确回收和利用有关要求。包括:增加农业生产领域废弃物综合利用、完善城乡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有关规定,明确将生产者责任延伸从车用动力电池扩展至所有动力电池;明确有关企业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回收利用率和加工利用水平,增加相关禁止性要求;鼓励再生材料推广应用,增加规定推动建立再生材料认证制度,支持有关产品的生产者提高再生材料使用比例。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制度设计,体现前瞻性、引领性。增加规定建立产品碳足迹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制度;明确国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强化数据质量管理等;明确国家加强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引发的自然灾害综合治理和公众安全保障。

总结绿色低碳发展实践情况和需要,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将“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修改为“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