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同一个错误不犯第二次,否则那就不是错误,而是选择。然而,有人却犯了六次......近日,由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某盗窃案一审宣判,该案被告人徐某某此前已因多次盗窃入狱,仍不思悔改,再次盗窃犯罪。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经事先预谋,盗窃邻居家价值5600元的六只绵羊售卖,且将变卖所得挥霍一空。检察官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年仅27岁的徐某某一直在服刑路上,曾先后五次因盗窃被判刑,本次犯罪距其上次被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理应“金盆洗手”重新做人的他,却依旧不思悔改,再次犯下同样的错误。
【学法懂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检察官寄语】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犯罪必受严惩。作为刑满释放人员,更应遵纪守法,吸取以往的教训,切记不可“重操旧业”,以身试法,否则将承受法律更加严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