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市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狠抓审判执行主责主业,全力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56205件,审执结46853件,审判执行质效排名全省法院首位,各项工作取得了突出成效。为集中展示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张掖中院从2022年度全市法院审执结的案件中精心评选了2022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十大案例,包括刑事案件3件、民商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2件、执行案件2件。这十大案件,或有重大社会影响力,为公众所关注;或小案件讲述大道理,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体现善意文明理念,社会法律效果好;或类型新颖,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十大典型案例的发布,反映了过去一年全市法院回应社会关切、实现公平正义所作的努力,体现了全市法院在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贡献和担当。
案例3.
赵某银与临泽县某农机制造公司、第三人
师某公司解散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赵某银与师某作为股东设立临泽县某农机公司,分别持股49%和51%。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双方逐渐产生分歧意见,矛盾不断加剧。2021年1月,师某一人主持股东会形成公司决议,解除赵某银的股东资格。赵某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司决议,法院判处确认解除赵某银股东资格的决议不成立。本案中,赵某银以师某拒绝其参与公司经营、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解散临泽县某农机公司。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银的诉讼请求,赵某银提起上诉。张掖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解散临泽县某农机公司。
典型意义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目的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衡平保护公司各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两股东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完全处于对抗状态,有限公司人合性基本要素不再存续,公司治理结构失灵,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保护自身权益应当予以准许。本案对依法处置公司僵局有关问题,充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案例4.
宋某宁与宋某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宋某才与马某某共同收养宋某宁,并办理了收养手续。2011年9月,宋某才与马某某协议离婚,宋某宁由马某某抚养。双方离婚后,宋某宁跟随马某某前往新疆共同生活。2012年12月,因宋某才年迈、生活无法自理,在当地村委会的主持下,宋某才与宋某军签订《赡养协议》,约定宋某军承担宋某才的赡养义务,在宋某才去世后由被告宋某军继承其全部房屋及宅基地。后宋某军按约对宋某才履行了赡养义务。2020年8月,宋某才因病去世。2021年,宋某才所有的房屋及宅基地被拆迁,分得拆迁补偿款120000元,该款项由宋某军领取。宋某宁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赡养协议》,要求宋某军返还拆迁补偿款120000元。
裁判结果
2022年8月,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宋某才与宋某军签订的《赡养协议》性质上属于遗赠抚养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宋某军依约履行了对宋某才的生养死葬义务,依法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宋某宁作为宋某才的养女,在宋某才生活困苦、不能自理的情形下,没有给予宋某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在宋某才死亡后,宋某宁既未参加葬礼,亦未负担安葬费用。综上,甘州区法院依法驳回宋某宁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民法典首次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典。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作为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尤其是在父母年迈、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照顾、悉心陪伴。不尽赡养义务,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伦理道德。遗赠抚养协议的目的是提倡尊老敬老,减轻社会负担,弥补社会救济的不足,保障老年人生有所依,老有所养。该案例褒扬善行义举,彰显社会正气,引领社会风尚,也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