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兴商,支持实体企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规定,2022年7月,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法院出台了《高台县人民法院关于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通过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帮助失信企业重塑信用“造血再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强化司法职能 护航企业发展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优化中小微企业营商环境,有助于打造良好有序的竞争生态,充分激发内生创新活力,对于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办法》顺畅运行,高台县人民法院同时出台《高台县人民法院发挥执行职能,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其主要围绕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中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长效机制;依法保障建设工程领域中小微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科学甄别、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全面清查超标的查封、违规查封问题;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灵活采取查封、变价措施;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等方面,提出了理念性、指导性的司法服务保障措施,细化完善了相应的工作细则,促使人民法院更好地发挥执行职能作用,鼓励中小微企业重塑良好信用、健康良性发展。
助企信用修复 重振发展生机
《办法》共10条,对企业信用修复的概念、申请条件、不予修复的情形、办理程序、异议处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强调被执行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积极行为,依据正当事由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被执行人确因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执行法院申请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经执行法院批准,可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但信用修复并不是对被执行人放宽惩戒标准,而是激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不予修复的情形的,将立即恢复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如认为被执行企业存在未如实申报财产等违法行为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可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推动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退出市场。
善意文明执行 改善营商环境
良好的信用条件是企业的立身之本,也是优质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高台县人民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鼓励、引导被执行经营主体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兑现胜诉权益的同时,消除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经营主体的不良影响,将向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核发《自动履行证明书》《信用修复证明书》,一方面及时扫除信用障碍,帮助主动履行义务的经营主体走出困境,另一方面强化守信正面激励,引导经营主体主动守信守法,助力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企业信用修复能够引导失信企业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提高其市场竞争力,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创新做法,也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高台县人民法院将继续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引导和鼓励被执行人诚实履行法定义务,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强化信用激励,帮助中小微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实现企业信用修复与胜诉当事人权益维护的双赢局面,高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