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张掖市司法局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和严格审核程序为着力点,通过“六落实”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落实管理办法
修订印发《张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审核范围、调整审核主体、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职责、强化审核责任、完善审核方式、落实审核要求、建立起了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审核机制。结合《张掖市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张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申请审查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从制度上保障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各个环节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落实主体资格确认工作
结合机构改革,及时组织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工作,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属于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主体资格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及其他所属机构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制定。
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广泛征求意见制度
在征求意见建议时,不局限于在行政系统内部征求意见,而是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网站、公众号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文件送审稿;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要求起草单位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布告栏或发放调查问卷征求办事群众意见;行政管理对象已成立行业协会的,还要听取行业协会意见;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起草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召开听证、论证及重大分歧意见协商会议。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经济活动中最大限度地遵循竞争中立原则,减少干预、不平等对待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市场竞争者,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的高质量推进,为统一市场的构建和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落实依法审核制度
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原则,从制定主体、法定职权、文件内容、制定依据、制定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重点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具体规定是否符合本地实际情况,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法的,一律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印发。
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五年;确因法定事由或者国家政策需要,有效期需超过五年的,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明确有效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二年。同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