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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检察机关两案例入选省院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来源:张掖检察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1-08-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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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提升年”工作开展情况,公布了全省检察机关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七起典型案例,张掖市检察机关两案例成功入选。


近年来,张掖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检察院安排部署,坚持“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积极适应新发展阶段形势变化,主动服务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经过“稳进年”“深化年”的递进式扎实推进,通过严厉打击破坏企业生产经营违法犯罪、坚持“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检察政策、深入开展“千人进万企”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等措施,积极履职尽责,持续推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取得新成效,为市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了优质检察力量。


典型案例展示


【案例一】


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依法严格清理“挂案”


全力减轻企业诉累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张掖高台县某村村民宋某某经审批修建养殖场,养殖场除占用经过审批的土地外,非法占用了养殖场围墙西面的林地。2018年4月2日,高台县森林公安局以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其立案侦查。经高台县林业调查规划队鉴定,宋某某修建养殖场占用地块17.062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防护林。2018年4月12日,高台县森林公安局告知宋某某鉴定结果,宋某某于次日申请重新鉴定。2018年4月20日,林业调查规划大队对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进行了重新鉴定,经鉴定,宋某某修建养殖场占用地块17.062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防护林,其中高台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批准修建养殖场占用林地(未办理审批手续)面积为1.968亩;设置围栏和搭建彩钢棚堆放饲草现已拆除围栏和彩钢棚恢复林草地用途的面积13.175亩;无任何审批手续修建养殖场建筑物用地面积1.919亩。


【检察履职】


2020年1月6日,高台县检察院在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自立案后长达一年半时间未移送审查起诉,立即介入侦查。经审查侦查环节证据材料发现,该案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已对涉案土地进行整改,从鼓励积极恢复的角度出发,不宜将二次鉴定时已经整改到位的面积计算在内,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应以尚未恢复的1.919亩计算,认为宋某某的行为尚达不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事追诉标准。2020年1月8日,高台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2020年1月10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后高台县林业局对宋某某作出恢复林地、补植补种林木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1. 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深入推进涉企“挂案”专项清理工作。依法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司法平等保护,是政法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最高检为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全面加强了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工作,就是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的重要抓手。本案检察机关在开展“挂案”清理专项工作中,发现监督线索,深入分析研究,依法精准监督,从发现线索到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仅用了5天,切实保护涉案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挂案”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2. 始终秉持审慎谦抑善意的司法理念,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检察司法的目的是为真爱而管,为健康成长而罚,办案决不能只守住“不违法”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该案嫌疑人在申请重新鉴定期间,对设置的围栏和搭建的彩钢棚进行了拆除,积极恢复了林草地用途,检察机关充分考量嫌疑人积极恢复林草地的行为,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将已经积极恢复的面积未予计算,以剩余面积未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追诉标准,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移交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案件办理不仅使涉案土地得到及时恢复,同时使企业摆脱了诉累,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案例二】


甘肃某建筑公司与山丹县某构建公司


张掖某煤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判违法监督检察建议案


——依法监督法院变更保全措施


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日,山丹县法院依据山丹县某构建公司(以下简称某构建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0)甘0725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甘肃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在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059账户的存款3168299.47元,期限一年;依法冻结张掖某煤业公司(以下简称某煤业公司)在建设银行甘肃省山丹县支行的尾号699账户,冻结金额5717895.37元,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系轮候冻结,期限一年。


某建筑公司不服,向山丹县法院提出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山丹县法院裁定驳回其复议请求。  


2020年12月30日,某构建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某建筑公司、某煤业公司起诉至山丹县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山丹县法院依据某构建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1)甘0725民初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某建筑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的尾号153账户,限额5717895.37元,期限一年。


某建筑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8日、1月13日向山丹县法院提出依法解除其在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账户尾号059的冻结,以转移账户、承兑汇票、提供等值担保财产等变更财产保全的申请。山丹县法院未作出书面裁定。


2021年1月29日,某建筑公司向山丹县法院申请中止审理(2021)甘0725民初3号某构建公司诉某建筑公司、某煤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再次向山丹县法院提出变更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其他账户同额现金的担保。山丹县法院未予回复。


【检察履职】


某建筑公司认为山丹县法院(2020)甘0725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存在不当,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山丹县检察院审查发现,法院冻结的尾号059账户是某建筑公司名下的基本账户,是维护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因基本账户被冻结,导致某建筑公司无法正常投标、竞标,未能参加投标活动的项目20余项,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便,同时因账户被冻结,无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已有农民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工资未支付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影响。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某建筑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时,提供了该公司名下其他账户中同等数额现金用以担保,该现金系公司无争议财产,变更的财产性质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对财产保全申请人预期的胜诉利益没有影响,也不会使判决难以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应当裁定变更。


山丹县检察院于2021年3月26日山丹县法院发出山检民违监(2021)1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山丹县法院兼顾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妥善采用保全措施,以保障债务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山丹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对某建筑公司在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059账号予以解冻。


【典型意义】


1. 在涉民企案件的执行中,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应当兼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采取审慎谦抑、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充分考虑保全财产将来执行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兼顾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妥善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优先选择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保障债务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能,确保执行程序规范运行。本案中,山丹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某构建公司的申请冻结了某建筑公司的基本账户,该账户冻结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项目进行。检察机关发现某建筑公司提供的财产担保,不仅能够满足用等值担保财产置换的法律要求,保障了申请人预期的胜诉利益,同时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小,依法建议法院变更保全措施。最终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将某建筑公司的基本账户予以解除冻结,变更为该公司提供的其他担保财产,既维护了司法公信,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