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掖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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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近日,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法院新天法庭发生一民事案件原告与被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事件,司法警察大队快速出动,及时处置,对案件原告郑某某和被告钱某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提请司法制裁,作出给予郑某某罚款2000元,钱某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这是自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正式施行以来,民乐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办理的首例司惩案件。
民乐县人民法院新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法庭辩论环节,因被告钱某发表辩论意见时原告郑某某多次插言扰乱庭审秩序,致使原被告双方矛盾激化,在无视审判长劝阻的情况下,大打出手,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事后,经提请院长研究,决定对原被告双方采取罚款的司法制裁措施。
“按照相关规定,在人民法院哄闹、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或者侮辱、殴打当事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将可能面临10万元以下罚款或15天以内拘留处罚。”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大队长杨瑞林提醒,请当事人主动配合司法警察工作,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诉讼环境。(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