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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离婚后,对方对未成年子女成长和教育不利的,可申请变更抚养权

来源:张掖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1-01-0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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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谢金凤 张渊海)未成年子女虽不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但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其根本利益,家庭的分解和破裂往往给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和未来成长产生巨大的影响,如何在依法公正处理纠纷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呢,这是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的课题。
 
原告周某与被告康某于2015年11月11日离婚,并协商婚生女康某1、康某2均由被告康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康某负担。离婚后,被告康某另行结婚并生育一男孩。原告认为被告常年外出打工,对婚生女康某1、康某2关心照顾和管理教育不够,导致其学习成绩下降,且被告目前的家庭状况及生活环境已不利于婚生女康某1、康某2的继续成长和教育,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康某1、康某2的抚养权,并要求康某承担抚养费。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被告康某协商,实地对康某1、康某2目前的生活、学习状况进行了解,并充分听取了康某1、康某2的意见,后经法官耐心调解,明析利害,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变更抚养权,康某1、康某2均由原告周某抚养,康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止。(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