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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法院审结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来源:张掖长安网 发布时间:2018-08-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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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7月19日,张掖市甘州区法院对一起失火案件进行宣判。在该案中,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成为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2月16日,被告人刘某在上坟烧纸时,不慎引起大火,致使甘州区安阳乡林木地发生火灾。经甘州区林业勘察设计队对过火林地实地勘察,过火面积150.2亩,其中退耕还林林地108.6亩,林地权属为集体,被烧林地苗木合计52779株。在对刘某追究失火罪刑事责任的同时,甘州区人民检察院请求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刘某依法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生态资源损失。
 
甘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判令刘某对失火烧毁的安阳乡集体所有的退耕还林地内的林木按照要求恢复原状,并维护2年,保证栽种林木成活率达到70%以上。
 
2017年6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被明确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解释与范围
 
诉讼起诉条件:
 
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要件的规定,主要规定于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有明确的被告人;
 
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受案范围:
 
直接破坏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
 
间接破坏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犯罪。如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
 
直接侵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犯罪而且尚有 较多赃款未追回的犯罪。如贪污罪、业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窃取(骗取、诈取)国家或集体财产的犯罪。(张掖市甘州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