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掖长安网
发布时间: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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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葛松亮)立案登记制的全面实施,切实解决了群众“立案难”困扰,但同时也带来了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讼资源等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审判秩序。近日,张掖市临泽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涉嫌恶意诉讼,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原告诉称,2017年1月,被告李某某以偿还贷款为由向其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同年4月被告再次向其借款12.6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两笔借款均约定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60%后的4倍计算,若逾期不还款则承担借款金额30%的违约金及每万元每日千分之五的罚息等其他费用。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还款,原告遂起诉请求处理。
被告辩称,2016年12月,其向原告借款5万元,由其父与另一人担保,但被告要求其书写双倍的保证金条据,其便以借条的形式给原告出具了11万元的条据。2017年3月,其再次向原告借款6万元,被告同样要求书写保证金条据,其便以借条的形式再次给原告出具了12.6万元的条据。双方约定待两笔借款还清后,原告将两张保证金条据一并退回。其虽未将两笔借款还清,但原告拿两张保证金条据起诉,其不同意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23.6万元,虽提交了有被告签字的借条予以证明,并陈述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但从原告之前借款的交易习惯分析,原告之前借款均通过银行或微信转账进行,没有现金交易,而此笔借款金额较之前都大,却为现金交易,不符合交易习惯。其次,原告出借给被告的5万元和6万元两笔借款均要求被告提供担保,而此两笔借款却未要求担保,不符合借款现实。再次,原告在被告还未将前两笔借款归还的情况下,又先后给被告出借两笔更大数额的款项,不符合交易目的。第四,原告与被告仅仅是认识而已,借大额资金给被告却不要求担保,违背常理。最后,近3年,临泽县法院受理的原告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40余件,涉案金额200万元,而原告仅系经营书店的个体工商户,资金来源不明。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还需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无法证明借贷事实,而借款人又不予认可的民间借贷行为,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张掖市临泽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