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掖长安网
发布时间: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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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监管不力 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高台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本网讯(通讯员 高兴瑞)近日,张掖市高台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由甘州区检察院诉甘州区环保局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08年5月,梁某、范某共同投资修建年存栏肉猪480头的养殖场。该建设项目由甘州区环保局于同年5月26日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明确要求该养殖场在经营过程中要保护环境、减少污染。该养殖场于2010年9月建成投产后,并未按照环保局相关要求进行操作,将沉淀池中的猪粪、猪尿等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场区外的土坑和老河槽内,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而甘州区环保局也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对该养殖场进行检查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养殖场扩大养殖规模后,也未重新向环保局申请环境影响评价。
2017年2月17日,公益诉讼人向甘州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环保局严格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采取具体措施,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并在一月内回复整改结果。2017年3月15日,甘州区环保局向该养殖场下达《甘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于2017年3月17日对检察建议进行回复,并向养殖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水、填埋深坑等。至3月28日起诉前,被该养殖场污染的土地未得以整治。
法院审理认为,甘州区环保局负有对辖区内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对辖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行为依法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本案中,甘州区环保局自该养殖场建成投产至2017年2月17日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之前,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所提审批意见对养殖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且对养殖场排污行为没有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致使该养殖场排污行为未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制止,国家利益长期受到侵害,其虽在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该养殖场予以整改,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排污许可制度并未得到有效落实,且排污隐患(暗管排污)尚未得到有效根治,故不能由此而否定环保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事实的存在。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甘州区环保局对该养殖场排放废弃物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同时,判令甘州区环保局在判决生效后继续对该养殖场排放废弃物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张掖市高台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