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约赔偿终落定 联动调解化干戈
——位奇镇高寨村土地流转合同纠纷
案情简述
2021年9月,山丹县位奇镇高寨村村委会联合四个社的300余户村民,与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十年期的土地流转合同。2024年,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遂与村委会协商,提出将合同履行至当年种植期结束,并于12月31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但村民认为自身与公司所签合同独立,村委会无权代其解除,且自己未与公司就解约达成一致,故而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获得足额违约赔偿,双方矛盾就此产生。
调解过程
高寨村网格员和村委会成员,组织公司负责人和村民代表进行调解,但因补偿金额分歧过大调解失败。村委会将该纠纷上报位奇镇综治中心,镇综治中心联合司法所启动联合调解机制,通过查阅合同、约谈双方,进一步明确争议焦点,开展三方协调,依法化解矛盾。调解现场,村民代表情绪激动,坚称“个体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或获足额赔偿”。公司方承认:“因经营困难违约实属无奈,虽已与村委会达成解除协议,主张农户合同同步终止,却无力承担高额赔偿,提出分期补偿、减免责任诉求。”调解人员一边劝解村民:“公司经营困难,若要巨额赔偿,公司可能倒闭,日后合作发展机会难寻。”一边又对公司负责人说:“村民靠土地为生,合同提前解除确有损失,理应给予补偿。”通过引导公司给予适当补偿,说服村民降低补偿标准,共同寻求可行方案。
调解结果
经位奇镇综治中心、司法所、高寨村“两委”班子与公司多轮协商,最终在人民法院主持的司法确认程序中,达成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协议:公司与村委会合同于2024年12月31日解除;与村民合同于2025年3月17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公司一次性支付14万元赔偿款,于3月20日付清,此后双方互不担责。
释法明理
调解组采用“法理情融合”策略,现场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村委会虽代行管理职能,但无权单方解除农户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