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张掖市人民检察院印发《民事检察案件质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一体推进“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全面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规范和提升工作质效,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实现对民事检察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办法》规定,民事案件受理“控审+民事”双向审查。对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加强与控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接访,及时答复,确保案件受理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
《办法》强调,民事案件办理上下级院同步审查。县区院对拟提请上级院抗诉或向同级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审判程序违法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案件,以及经评估具有重大信访风险拟作出不支持申请监督决定的案件,在作出决定前应当报市院民事检察部门同步审查。
《办法》要求,全市两级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及时、准确、规范填录案卡数据,案卡填录每日核查,确保业务数据精准有效;全面、全程、规范使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办案流程逐月巡查,确保办案程序合规合法。
《办法》还规定,监督质效按季评查。两级院每季度对审查办结案件要从办案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实体处理等方面进行自查。市院民事检察部门季度末组织开展条线专项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清单,以书面形式反馈整改。同时,《办法》还对民事检察案件材料报备、典型案例培育选优、优秀法律文书评选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的制定,为全面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培养民事检察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精神,深化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实现检察工作创新创优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