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丹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自民法典实施后,首例因父母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对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被监护人小明(化名)五岁时父母便相继外出务工,年幼的小明一直由祖母照顾,七年来,小明父母在外音讯全无,二人对小明也是不管不问,从不履行抚养监护义务。小明祖母如今年事已高,无生活来源,无力继续抚养,便向山丹县民政局、张掖市救助管理站等相关部门申请救助。小明父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继续担任监护人将对其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为保护小明的合法权益,山丹县民政局特向本院提起申请撤销监护权之诉。
经审理查明,小明的父母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其父母的行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故依法判决撤销被小明父母的监护资格,并结合小明的家庭情况,从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指定山丹县民政局担任小明的监护人,不仅可以为监护人提供较好的生活及健康成长的环境,还能够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被监护人今后的教育、医疗、心里疏导等问题。
让每个未成年人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监护人职责重大,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是防范未成年人成长出现困境和问题的第一道屏障。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监护人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而被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又无能力承担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政部门的申请,结合被监护人的家庭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判决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民政部门为监护人,但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其负担的抚养义务并不会随之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