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本应如实主动申报财产情况,履行判决生效的还款义务,但部分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却耍起了“小聪明”,企图通过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来逃避执行,最终却难逃法律制裁!
近日,山丹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执行人宋某某恶意转移财产、注销账户,企图逃避法院执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迫使被执行人当庭全额履行案款并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
基本案情
某金融机构申请执行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万余元。法院在立案执行后,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在执行通知书上明确了被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履行的义务内容。然而,宋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的当日就将自己名下尚未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内余额全部转出并将该银行卡注销。次日,经法院传唤,宋某某到庭申报名下财产,在填写财产申报表时宋某某并未如实申报前述财产情况,后执行干警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该案4名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时,发现宋某某存在以上情况,于是立即前往银行查询并掌握了宋某某转移财产的证据线索。当日,执行法官针对宋某某转移财产的行为予以当庭训诫,并向其送达《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在司法惩戒直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强大压力下,宋某某当庭具结悔过,与同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亲属凑足剩余案款当庭全额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在明知生效法律文书对其确定了应当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仍然转移名下财产,是很典型的转移财产行为。面对此类情况,执行法官巧妙将实体与程序平衡,以司法惩戒与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对被执行人传导压力,足额弥补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是对法的价值的艺术性运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