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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危险作业罪!高台县首例“百吨王”车主与司机均被判刑

来源:张掖公安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4-08-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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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7日,由张掖市高台县公安局与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华高速公路大队侦办的“百吨王”入刑案件在高台县人民法院宣判,车主杨某某及驾驶人林某某均以危险作业罪被高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经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系冀BSSxxx/冀B76xx挂号车辆车主,车辆挂靠登记在唐山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由杨某某实际经营。2024年4月19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受杨某某指使驾驶冀BSSxxx/冀B76xx挂号车装载107.2吨原煤(车货实际总质量129.38吨)在G7京新高速黑鹰山公安检查站,被当地公安机关以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以上,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型处以罚款、驾驶证记分、责令消除超载和擅自改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行并整改完毕后,为牟取非法利益,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又将冀B76xx挂号低平板挂车非法改装为仓栅式挂车。2024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再次安排林某某驾驶冀BSSxxx/冀B76xx挂号车装载原煤103.2吨(车货实际总质量123.6吨,车辆核定载质量33.2吨,超载率达210.8%)从新疆前往河北唐山。7月4日途经高台服务区时,被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华高速公路大队查获。

【学法懂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 号)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四)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五条 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所属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警示】

“百吨王”常被称为“马路杀手”,一直以来都是道路安全的“疑难杂症”,不仅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公路和桥梁运行安全,还有可能触及刑法。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广大货运从业者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