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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市域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金张掖法治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4-04-1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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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市域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张掖市法律援助市域通办工作方案》,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按照张掖市法律援助事项“市域通办”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援助“市域通办”是指申请人可以不受张掖市市域内行政辖区限制,就近向市域内任意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做到“谁接待、谁受理、谁审查、谁指派”,实现法律援助张掖市域内一体通办。

(二)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除办案机关特别指定外,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无论申请事项是否在本行政辖区内,均按照有关规定承办。

(三)实行全市统一的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张掖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审查。

(四)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帮助和引导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等并及时提交相关案件材料。

(五)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或经济困难标准、又坚持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和法律依据。

(六)法律援助机构发现申请人有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情形的,经审查核实后应当决定终止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甘肃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下列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三)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四)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五)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六)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10)主张因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

(11)请求高危作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12)主张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的民事权益;

(13)主张因农作物受到损坏产生的民事权益;

(14)请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

(15)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或者在婚姻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要求离婚;

(16)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

(1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案件。

(八)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2)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3)涉及土地权属、农资产品质量以及保险给付纠纷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 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其军属;

(6)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

(7)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供的材料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证明军人军属关系的户籍材料或者军队单位开具的身份证明等表明军人军属身份的材料;

(2)法律援助申请表;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张掖市市域内法律援助机构地址及电话

1. 张掖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地址:甘州区滨河新区甘泉东街373号(甘州区人民法院大楼一楼西北角)

电话:0936-5997388

2.甘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甘州区滨河新区人民公园西侧

电话:0936-5990025

3.临泽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地址:临泽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电话:0936-5528148

4.高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高台县湿地新区司法局一楼

电话:0936-6620148

5.山丹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山丹县司法局办公楼一楼105室

电话:0936-5928100

6.民乐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民乐县城北新区司法局办公楼117室

电话:0936-5914365

7.肃南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地址:肃南县滨河北路司法行政大楼一楼

电话:0936-6122148

张掖市司法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