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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抚养纠纷巧调解 情法并用促和谐

来源:张掖政法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3-12-0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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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诉源治理工作部署要求,推动诉调对接工作落细落实,进一步激发各级各单位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调解能力和水平,夯实主动创稳根基底板,近期,张掖市委政法委将陆续推出各县区、各单位诉前调解工作典型案例,供学习借鉴。

白某(男)与吴某霞(女)经人介绍,于2008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一女,长子白某虎14岁,幼女白某悦9岁。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爆发争吵甚至一度引发肢体冲突。2023年2月,白某与吴某霞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解除婚姻关系,一双儿女由白某抚养。自2023年9月开始,吴某霞多次前往白某家探视子女,均遭到白某及其父母拒绝。双方因探视及抚养费金额问题多次发生争执且协商无果。2023年10月某日,吴某霞向民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白某不得在吴某霞探视子女时阻拦,且探视时间为每周一次,每次不少于8小时。

民乐县人民法院接到受案申请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调解。遂经征得双方同意后,将案件流转到县综治中心进行诉前调解。综治中心指派调解经验丰富、擅长调解该类纠纷的调解员张九太负责该案。

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到了吴某霞,与吴某霞沟通得知,吴某霞自一胎怀孕起就辞去工作,与公婆一起全职在家带孩子。因生活习惯和教育理念不同,吴某霞和白某及公婆经常因为各种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导致二人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白某虎与白某悦归白某抚养,吴某霞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可每周接走孩子1天,并每月向白某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两个孩子成年。二人履行协议至2023年9月,白某突然要求增加抚养费至3000元,吴某霞拒绝后,白某及其父母遂拒绝让吴某霞探视孩子。了解该案基本情况后,调解员随即电话联系了白某,得到白某同意调解的意见后,为双方约定调解时间。

10月某日,双方当事人前往综治中心进行调解。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将调解原则和调解程序告知双方,并让双方当事人填写相关登记材料。经过梳理,调解员归纳矛盾焦点主要为两方面:1.确定吴某霞需向白某支付白某虎和白某悦的抚养费金额;2.固定吴某霞的探视时间。“面对面”调解开始后,调解员首先与白某沟通,了解其近期拒绝让吴某霞探视孩子的原因。白某表示:“自己父母年事已大,自己只能在家专职照顾白某虎和白某悦,无收入来源,经济压力大,故提出了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但多次与吴某霞协商无果。同时指责吴某霞,未尽到看护责任,曾发生过接走孩子期间,白某虎在游乐场处玩耍跌落,导致脸部大面积擦伤的情况,因此白某及其父母拒绝吴某霞继续探视并接走孩子。”吴某霞当场反驳,“认为二人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协议,且孩子尚年幼调皮好动,自己虽对孩子受伤有责任,但不能剥夺自己探视孩子的权利。”二人均态度强硬,互不相让,调解一时陷入僵局。调解员当机立断,将争吵中的二人分开,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与二人进行沟通。调解员首先从法律角度向白某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白某阻止吴某霞行使探视权这一行为是违法的。接着,调解员又从情理角度对白某进行劝导,“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因血缘、收养等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并不因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你们已经离婚了,两个孩子的生活环境也发生改变,如果你拒绝孩子母亲的探望,可能会对孩子们造成二次伤害。无论是从法律,还是有利于母子感情交流的角度出发,你都不应该拒绝吴某霞的正常探视权。”在调解员反复耐心劝说后,白某表示,同意吴某霞继续探视孩子,但吴某霞提出每周接走孩子1天的探视时间过长,对孩子生活规律干扰过大,不利于孩子成长,希望可以调整探视次数。

随后,调解员又向吴某霞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结合本案,白某独自看顾孩子无固定经济来源,各项花销成本较大,随着孩子年龄增加,支出成本也逐步增大,建议吴某霞结合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适度增加抚养费。听到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分析后,吴某霞主动表示,愿意将抚养费调整至每月2500元。关于探视次数方面,出于对孩子规律生活的考虑,调解员建议吴某霞每2周选定一个周六或周日上午9时将孩子接走,晚7点前送回至白某居住地。在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下,吴某霞最终接受了调解员有关探望次数的建议,并表示在探视期间,会更加耐心、负责地看护孩子。经过最终调解,吴某霞与白某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经调解员电话回访,吴某霞已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白某也依约继续让吴某霞探视孩子,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本案是一起夫妻离婚后,因子女的抚养费和探望权而引发的矛盾纠纷。调解员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查明事实真相、明确争议焦点,灵活运用法、理、情结合的调解方式,弱化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本案中,调解员通过有理有据的分析,最终让双方意识到,离婚对孩子产生的影响是重大的,双方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抚养、照顾孩子,而不能因夫妻之间的隔阂与积怨,将限制非抚养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作为发泄愤怒、不满的方式。调解员适时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合理建议,妥善解决了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