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再深入,充分发挥审判工作服务群众职能,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一行到民乐县南丰镇冰沟村,现场对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调处。
原告王某与被告程某于1982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2020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程某离婚,因被告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判决中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现原告生活困难,居无定所,起诉要求被告分给其4间房屋并给予20000元经济补偿。
案件受理后,因该案涉及房屋分配问题,需现场确认,被告身处外地,不能到庭,承办法官便现场利用微信、电话等通讯工具进行调解,并让被告对调解笔录通过微信进行确认,确保了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被告程某同意分割给原告王某砖木结构的房屋两间、砖土木结构的房屋两间;原告王某放弃要求被告程某给付20000元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此次现场调解,有效化解了纠纷,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让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保护,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