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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出台

来源:法治甘肃网 发布时间:2017-04-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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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掖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出台,明确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考核内容。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内容,都做了细化规定。
 
《细则》把评价考核内容与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按照中央、省委规定,重申了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责任追究方式。
 
《细则》中,在“责任督导和追究”方面明确规定,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如果存在十种落实工作职责不力的情形之一者,将被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纪律处分。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种落实工作职责不力的情形:
 
1.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2.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案事件的;
 
3.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重特大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的;
 
4.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5.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6.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7.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治或者出现反弹的;
 
8.对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故意隐瞒不报告或作虚假报告的;
 
9.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重大涉法涉稳涉公共安全舆情案事件,没有及时应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10.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张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