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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森林公安局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

来源:张掖长安网 发布时间:2018-06-1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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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区猎鸟受刑罚  罚金万元悔当初
 
张掖市森林公安局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
    
本网讯 近期,张掖市森林公安局侦破一起在禁猎区非法狩猎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现该案已在甘州区法院审结。
 
2018年1月19日晚,犯罪嫌疑人陈某、汪某某、何某某等3人,利用从互联网上学到的猎捕野生鸟类的方法,使用陈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的弹弓及钢珠,用夜间照明狩猎的方法,在禁猎区内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斑鸠9只,被张掖市湿地公园工作人员发现后报案至张掖市森林公安局。张掖市森林公安局通过缜密侦查终结后,于5月3日将该案移送张掖市甘州区检察院起诉,经张掖市甘州区法院审理认定,陈某、汪某某、何某某3人的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陈某、汪某某、何某某处罚金1万元。案件侦办过程中,陈某、汪某某、何某某3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对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表示悔罪。
 
森林公安民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公告》规定,“国有林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省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公路、铁路两侧1公路范围内均为禁猎区;每年的3月1日至11月30日为禁猎期。”(张掖市森林公安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