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张掖政法网,今天是 2025年06月08日 星期日
当前位置:首页 » 法院视窗

【法官说法】行为人在借条中签名或捺印但未表明借款人、保证人身份,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张掖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1-01-04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本网讯(通讯员 姚晓琴 写莹)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第三人在借款双方借条上签字或捺印的情况,但借条中并未明确约定该签字的意义,到底是担保人、共同借款人还是见证人?这时,如若出借人起诉还款,要求签字的行为人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应否支持?
 
张某与吴某不相识。2012年5月,张某经韩某引荐向吴某借款40000元,并给吴某出具借条一张。出具借条时,因吴某不认识张某,为保证借款顺利收回,吴某要求韩某在借条中签字捺印,但韩某签字时并未表明借款人或担保人身份,借条内容中也没有韩某承担保证责任或还款的内容。后张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吴某将张某、韩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息,韩某承担担保责任。审理中,韩某辩称其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张某向吴某借款的见证人或引荐人,其并非吴某所称的担保人,当初张某借款自己仅是出于好意帮忙引荐,让其还款实属冤枉。吴某坚持其与张某并不认识,是出于对韩某的信任并且在韩某口头承诺张某未按期还款由其承担还款责任的前提下才将借款出借给吴某的,且韩某也在借条上进行签字确认,但吴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韩某是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确认的。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承办法官找准案件症结,采取背对背聆听方式,多次给吴某释法析理,并翻阅相关法律条文给吴某解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给吴某偿还借款本息,韩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有担保人的借款中,对于出借人而言,出借人必须要注意保证人在借条上的签名,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时一定要表明其保证人身份并载明担保责任种类(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期限、担保范围,这样才能起到保证人的作用,出借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