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掖长安网
发布时间: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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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张掖男子史某因工程合同纠纷非法扣押他人车辆,在甘州区法院作出返还车辆的判决后,史某仍拒绝返还并藏匿被扣车辆,逃避法院执行,甘州区法院遂将其“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另史某因醉驾被甘州区交警部门查获,最终因拒执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获刑。
2014年9月,史某从他人手中承包某建筑公司的部分工程,因工程结算问题与该建筑公司存在较大分歧,几经交涉未果,史某将该建筑公司的一辆皮卡车非法扣押并开走藏匿。该建筑公司遂向甘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车辆。2016年4月,甘州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史某返还涉案车辆。判决生效后,史某并没有按照法院生效判决返还车辆,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史某拒绝交代涉案车辆的去向,并且长期躲避法院执行,以为这样就能逃避法律责任。2017年8月,甘州区法院执行局向公安机关移送了史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犯罪线索。
2018年2月,史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辆时,被甘州区交警部门执勤民警查获。
长期躲避执行、藐视法律的史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经甘州区法院审理,史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哪些情形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张掖市甘州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