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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公安局为民便民利民服务承诺

来源:张掖长安网 发布时间:2017-04-2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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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管理
 
(1)夫妻双方所生子女、合法收养子女可随父或随母的户口性质落在任意一方的户口上。
 
(2)放宽户口迁移限制,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即可办理户口迁移。
 
(3)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4)西北师大附中招收的张掖籍新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西北师大附中签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出入境管理
 
(5)将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签发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时间由现行的15个工作日缩短至12个工作日。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加急办理出国(境)证件,并在5日内办结:
 
1.出国探望危重病人的;
 
2.出国奔丧的;
 
3.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
 
4.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5.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合理紧急事由。
 
(7)申请人请求提供特快专递业务的,申请手续办结后,由省公安厅将证件特快专递给申请人。
 
(8)对公民赴港澳 “商务”和“其它”类签注及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单程证)的申请,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直接受理、审批。
 
(9)公民申请赴港、澳、台二次签注的办理时间由现在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10)对时间比较紧的批量出国劳务证件,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直接受理、审批,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11)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办结时间由目前的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之内。
 
(12)对在我市工作持半年以上居留许可的外籍专家进行登记备案,提前半个月对持证人实行证件到期提醒业务。
 
(13)向社会公布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预约办证、非工作时间办证联系电话和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群众预约、咨询和监督。
 
3.交通管理
 
(14)机动车需要进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凭行驶证和第三者强制保险单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后,按照规定到车管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手续齐全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15)机动车在省内办理转移,转出地车管所网上核对车辆无事故、违法记录的,出具证明,由转入地车管所进行唯一性确定,将粘贴有车架号拓印膜的《查验登记表》密封后,由申请人携带到转出地车管所办理转出。
 
(16)公安车管部门委托车辆销售商核发《新车临时移动证》,方便汽车生产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和车主临时移动车辆。
 
(17)车辆管理所在考试场设立候考区,方便考试人员休息,并在候考区设置交通安全宣传图板、挂图,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
 
(18)注册三年以上的机动车转出辖区车管所或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新注册的机动车可以按照规定在6个月内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19)在车辆管理所建立值日警官制度和导办服务,接受群众咨询和受理群众投诉。
 
(20)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办理注册登记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或驾驶证。补发、换领驾驶证和行驶证、降低准驾车型、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实行“一窗式”办理,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21)在车管所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年检签证快速窗口,方便群众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22)如因期满换领驾驶证,驾驶人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经驾驶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最长可以延期三年。
 
(23)驾驶人可以到车管所、车管分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驾驶证,并对核发、换发、补发的驾驶证打印换领驾驶证时间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等提示语。
 
(24)在互联网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页,提供办理车辆及驾驶证的有关规定、考试题、表格,公示逾期未检车辆、驾驶人逾期未换领驾驶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信息。
 
(25)办理注册登记的小型汽车,车主可按规定要求进行互联网选号或自编自选号。
 
4.消防管理
 
(26)实行消防设计、验收网上备案抽查制度。除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通过甘肃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网上备案,由系统随即确定抽查对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束,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告结果。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由目前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之内。
 
(27)开展消防重点工程上门跟踪服务,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开展消防审批“绿色通道”现场办公,参与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检查、审验等工作,提供跟踪审批服务。出具书面审核、验收意见书的,由目前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之内。
 
(28)受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初次申请时,将申报条件、投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检查的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减少申请人往返次数,符合条件的,办理合格证时间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