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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为民便民利民服务承诺

来源:张掖长安网 发布时间:2017-04-2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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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加强规范化接待室建设,控告申诉部门专门负责接待、受理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材料;坚持每月10日、20日检察长接待日制度。
 
2.积极为群众举报职务犯罪提供便利。开通检察机关“12309”举报电话,确保在正常工作期间有专人接听,方便群众反映诉求。定期开展举报宣传活动,积极发动群众举报,做好举报人信息保密工作。
 
3.举报中心收到举报线索后在7日内做出相应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在受案后3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应予赔偿的,自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决定。
 
4.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于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申诉,在受理申诉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立案后及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书面通知申诉人。
 
5.推行权利义务告知制。自侦案件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应如实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不起诉和撤销案件的应按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6.实施办案全程录音录像。自侦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7.推行案件限时办结制。自侦案件采取强制措施、办理审查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案件均严格遵守办案时限,在法定期限内快办快结。
 
8.积极开展重大建设项目专项预防工作。通过预防宣传、咨询调查、预防建议、行贿档案查询等形式,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9.实行“检察官法律服务进乡镇、进社区、进企业”。在社区和乡镇集市设立固定的“两箱一栏”,即举报箱、意见箱和检务公开栏。市院和各县(区)院在居民较集中的社区或农村大集镇,定期举办集中送法活动。通过定期走访企业,对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提供法律服务。
 
10.进一步深化“阳光检务”工作。积极开展“检察开放日”等活动,接受和邀请人民群众到检察机关参观,让群众了解检察机关工作职责、办案流程等不涉及执法秘密的事项和程序。建立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沟通联系的长效机制,通过定期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