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甘肃张掖网
发布时间: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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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等,引导和培养全社会环境意识、节俭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技能,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形成保护环境的社会价值观。
第三条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坚持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单位组织、全民参加,坚持经常宣传教育与集中宣传教育相结合、普及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理论宣传教育与实践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普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具有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第五条 环保部门制定年度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和内容,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六条 应当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县区党委、政府及部门、单位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
第七条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可通过下列方式和途径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一)举办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专题讲座、集中培训;
(二)举办环保摄影展、绘画、书法展等;
(三)在公共场所设置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专栏;
(四)编发环保科普微信、微博、短信或开设环保手机报;
(五)制作并播放环保公益广告宣传片、微电影;
(六)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或本单位、公共场所、商场、超市、公交车、出租车等电子屏播放环保宣传片和标语等;
(七)印发环保科普知识宣传册(单)或环保宣传购物袋等物品进行设点宣传;
(八)开展环保征文活动或环保知识竞赛;
(九)开展环保好新闻、环保好课堂评选活动;
(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实践活动;
(十一)开展环保楼院、环保村社、环保家庭等评选活动;
(十二)开展环保维权咨询活动;
(十三)编排环保主题文艺演出;
(十四)其他便于群众接受的有效宣传形式。
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并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市环保部门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组织、推动、监督、管理。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 宣传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全民思想教育计划,做好社会舆论引导和重大活动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人社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内容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相关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素质教育主要内容,制定实施方案并监督落实,配合开展环保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每年至少选择2种形式,对本部门干部职工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结合各自承担的环保职责,每年至少选择1种形式,开展对外环保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 政府直属单位每年至少选择2种形式,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省属驻张单位每年至少选择1种形式,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开展对外社会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每年至少选择3种形式,开展环保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 街道、社区应当结合社区特点,每年至少选择4种形式或结合实际创新方式对居民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乡镇、村委会应当结合乡村特点,每年至少选择2种形式或结合各自实际创新方式对村民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张掖市广播电视台结合全市年度环保中心工作,每季度制作并播出环保主题公益宣传片1部;每年播出整屏环保标语不少于12条,滚动播出环保标语不少于24条。
第二十一条 张掖日报每年开设1个环保主题专栏,刊发环保相关知识、新闻信息及专项工作情况不少于24篇(条)。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党委、政府主管的网站应当开设生态环境保护宣传专栏,播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视频,传播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及科普知识。
第二十三条 驻张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应当每年向其使用用户发送环保短信不少于4万条。
第二十四条 各类学校应当按教育部门要求,将环境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结合教学实际落实教学内容。
(一)小学、初中、高中每学年开设环境教育课分别不少于6课时、4课时和2课时,结合学校特点每学年至少选择2种形式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组建本校环保小卫士或志愿队伍,每学年组织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不少于2次;开展环保主题班会不少于4次。
(二)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通过开设环境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等形式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组建本校环保志愿队伍,每学年组织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不少于2次。
(三)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特点,通过让孩子观看环保动画片,读环保儿歌、故事、做环保小游戏等适宜方式,培养孩子保护环境意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环境保护考核内容,结合企业特点,每年至少选择4种形式,开展职工环境教育及社会宣传活动。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安排负责环保工作的主管人员每年参加人社或环保部门开展的环境教育培训不少于1次。
第二十六条 下列单位应当主动申报创建中小学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并开展相应宣传教育活动。
(一)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三)其他适于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场所。
科技馆结合实际建设环保科普体验室并免费开放,每年至少选择10所学校开展环保科普宣传活动。
博物馆结合实际建设环保科普体验场地和环保科普作品展览室,并免费为群众开放。
文化馆、图书馆结合实际开设环保图书借阅室和展览室,配置环保科普书籍、书画供群众阅读和学习。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景区出入口、游览区、休息区等场所设置保护生态环境宣传牌或其他宣传设备,引导游客自觉履行环保义务。
第二十七条 将每年6月5日环境日所在周列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周。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周期间,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主动按办法规定集中开展环保主题宣传活动。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开展环保宣传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限期完成,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逾期未完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督查考核部门对该部门、单位在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中予以扣分,并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该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