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掖检察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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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掖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是张掖检察史上办理的首起行政诉讼抗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开展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贯彻高检院做实行政检察要求的重要成果,具有里程碑意义。
临泽县沙河镇合强村梁某某与李某某因土地使用权问题近年多次发生争议,临泽县沙河镇人民政府经调查,作出《关于沙河镇合强村十五社李某某与梁某某土地使用权确认的处理意见》,确认该块土地使用权属于李某某。梁某某不服镇政府处理意见,于2019年12月18日将沙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李某某起诉至高台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理意见。高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临泽县沙河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13日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2020年3月12日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应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延期举证的申请,也未提供逾期提交证据存在正当理由的依据,视为被告作出的处理意见没有证据。2020年5月6日作出判决,撤销临泽县沙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处理意见,由其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高台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问题线索后,经审查核实发现,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原告梁某某、第三人李某某均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沙河镇人民政府虽逾期但也提交了大量证据,法庭却未按法律规定对上述证据进行调查、查明案件事实,直接以程序性问题作出判决。认为高台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存在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审理时未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损害第三人李某某重大合法权益,未解决行政争议,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超期等问题,于2021年5月8日提请市检察院抗诉。高台县检察院发现该案问题线索后,张掖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检察长袁保伟多次听取办理情况汇报、作出指示,分管副检察长徐宏继积极协调沟通、带领办案人员调查核实,第五检察部自始至终跟踪指导。市检察院受理高台县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后,快速认真审查案件,进一步研究探讨,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法院裁判确实存在上述错误问题,5月25日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案是张掖市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办理的首起行政诉讼抗诉案件,对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彰显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今年以来,张掖市检察机关按照党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部署要求,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行动自觉,细化工作措施,注重实际成效,认真开展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在加强自身查纠整改的同时,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开展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工作,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截至目前,已办理行政诉讼抗诉案件1件,对法院审判程序违法问题提出检察建议2件,并组织对近三年的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审查监督,检察监督效果明显,行政检察工作在全省检察机关名列前茅。